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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沿大别山高速公路鸡公山至商城(罗山段)建设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 : 2021年03月26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32130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罗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定远乡、周党镇、山店乡、潘新镇、彭新镇、灵山镇集体土地,作为沿大别山高速公路鸡公山至商城(罗山段)工程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沿大别山高速公路鸡公山至商城(罗山段)建设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定远乡刘店村集体土地19.2938公顷、田洼村集体土地5.9274公顷、朱庄村集体土地17.6991公顷、易店村集体土地31.0363公顷;周党镇田河村集体土地0.5505公顷、秦畈村集体土地4.5826公顷;山店乡张湾村集体土地28.0452公顷、青莲村集体土地5.387公顷;潘新镇肖庄村集体土地13.3278公顷;彭新镇小河村集体土地8.8538公顷、万寿村集体土地14.1557公顷、明月村集体土地18.1259公顷、红堂村集体土地6.8147公顷、倒座村集体土地3.9272公顷、茶山村集体土地9.781公顷、八宝村集体土地21.9149公顷;灵山镇祁堂村集体土地16.8761公顷、高寨村集体土地7.4827公顷。

  2、征收土地目的。拟作为公路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现状为定远乡刘店村集体土地19.2938公顷(其中耕地7.219公顷)、田洼村集体土地5.9274公顷(其中耕地2.1562公顷)、朱庄村集体土地17.6991公顷(其中耕地10.5117公顷)、易店村集体土地31.0363公顷(其中耕地14.4197公顷);周党镇田河村集体土地0.5505公顷(其中耕地0.1195公顷)、秦畈村集体土地4.5826公顷(其中耕地2.4037公顷);山店乡张湾村集体土地28.0452公顷(其中耕地5.1177公顷)、青莲村集体土地5.387公顷(其中耕地2.3023公顷);潘新镇肖庄村集体土地13.3278公顷(其中耕地2.5754公顷);彭新镇小河村集体土地8.8538公顷(其中耕地3.0984公顷)、万寿村集体土地14.1557公顷(其中耕地1.2346公顷)、明月村集体土地18.1259公顷(其中耕地4.5154公顷)、红堂村集体土地6.8147公顷(其中耕地1.821公顷)、倒座村集体土地3.9272公顷(其中耕地2.777公顷)、茶山村集体土地9.781公顷(其中耕地3.5503公顷)、八宝村集体土地21.9149公顷(其中耕地5.1968公顷);灵山镇祁堂村集体土地16.8761公顷(其中耕地1.7112公顷)、高寨村集体土地7.4827公顷(其中耕地0.155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规划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58.5万元/公顷~54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文件规划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发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2909.315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已落实社保资金14763.3144万元,预存入县财政指定账户。县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3、就业安置。辖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被征地农民就业。

  4、拆迁安置。罗山县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由定远乡、周党镇、山店乡、潘新镇、彭新镇和灵山镇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分别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县政府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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