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4年度第十八批乡镇农用地转用补偿方案公告
(罗告知〔2024〕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罗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农转用补偿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农转用补偿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转用范围
农转用范围为定远乡常胜村等,四至范围:东至定远乡常胜村,西至定远乡常胜村,南至定远乡常胜村,北至定远乡常胜村。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农转用土地总面积0.0169公顷,其中农用地0.0169公顷(耕地0.0169公顷)。
三、农转用目的
拟农转用土地用于实施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农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定远乡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农转用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农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农转用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定远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9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4年度第十八批乡镇农用地转用补偿方案公告
(罗告知〔2024〕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罗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农转用补偿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农转用补偿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转用范围
农转用范围为定远乡定远居委会等,四至范围:东至定远乡定远街道居委会、定远乡常胜村,西至定远乡定远街道居委会,南至定远乡定远街道居委会,北至定远乡定远街道居委会。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农转用土地总面积1.1035公顷,其中农用地1.1035公顷(耕地1.1035公顷)。
三、农转用目的
拟农转用土地用于实施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农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定远乡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农转用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农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农转用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定远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