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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补交款 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房金字〔2020〕31号)
时间 : 2020年08月27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9246    

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近期有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补交购房款的名义,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向有关部门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所预售的商品房尚未经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测绘,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是开发企业自己测绘的面积,与不动产部门最后测绘的面积存在一定的误差,职工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需要补交差额部分,且涉及范围较广。为更好的服务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切实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宅面积存在误差需要补交房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一年内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职工所购住宅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实际补交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误差面积超过3%的,按照3%的面积应补交房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超出部分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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