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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 : 2018年08月30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3994    

                   信房金字〔2018〕62号

 

关于落实国家“四部委”联合

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公安厅转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豫建金管[2018]17号)文件精神,切实杜绝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现象,现就治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问题,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1. 严格执行政策

        要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

  2. 优化审批流程

        对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限。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 加大惩戒力度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中心各管理部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帐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五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4. 加强风险管控

    中心各管理部要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对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中心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建立核查机制

    中心各管理部进行提取业务审核时,需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时,可商请信息产生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向相关信息管理部门代为核查。有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需要核查我市相关信息的,各管理部应积极予以配合。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828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88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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