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二、全办职工出勤、在岗、在位和履行职责情况由综合股长会同监察室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比、通报,并进行备案。负责检查的人员记录时,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外出不能参加考勤的,由股室负责人批准;股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考勤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综合股备案。
四、每月底由综合股负责公布当月考勤情况。
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发现一次,对当事人进行曝光、警告;发现两次,对当事人在全办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发现三次,对当事人在全办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半年精神文明奖。
所在股室人员上班迟到、早退被连续发现三人次以上,对所在股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所在股室人员上班迟到、早退被连续发现五人次以上,对所在股室在全办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所在股室年底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