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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时间 : 2020年09月14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3049    

罗山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近日,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市局反诈中心的技术支撑下,远赴江苏苏州、浙江宁波等地,成功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打掉犯罪团伙一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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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8日,罗山县宝城街道办事处居民吕某在网上被他人以投资为名诈骗数十万元。接警后,罗山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

警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战机。通过资金流梳理,专案组发现被害人吕某资金转入三个账户,其中十余万元流入林某(男,江苏人)的账户,通过深入研判又发现林某有吸贩毒前科,且有涉诈前科,目前正在江苏苏州一带活动,专案民警综合分析林某极有开办、出售银行卡为诈骗团伙提供洗钱服务的重大犯罪嫌疑。

为防止贻误战机,尽快将嫌疑人抓捕归案,专案组民警决定放弃周日休息,于9月6日下午赶至江苏苏州、浙江宁波等地开展工作。在当地反诈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于9月7日夜将正在一Ktv包间内唱歌的林某及其团伙成员鲍某某等5人抓获。经调查,林某等五人对为获取非法利益,对多次出售自己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为诈骗团伙提供转账支付服务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的成功侦破,有效地打击了电信诈骗黑灰产业,为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宝贵经验。目前,林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我局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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