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12项事项推行容缺受理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容缺受理”制度。
“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后,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的形式、补正的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减少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全或存在缺陷引起的重复往返多次跑现象。目的是通过推行“容缺受理”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有效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我市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优化。
二、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的依申请类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非即办类)。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政务服务事项外,经公示列入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容缺受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政务服务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容缺内容
次要条件或材料,是指不影响部门进行行政审批审查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内部人员资格证书及内部配套管理的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多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四)多个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容缺的材料。
(六)其他不影响审查环节工作正常开展的申请材料。
对实行容缺受理制度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容缺受理制度方式办理。
四、工作流程
(一)部门预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申请相关的办理事项、申请材料和个人信用预审后,在所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所提交的次要申请材料存在缺陷或瑕疵、需补正或撤换的,判定是否可容缺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承诺。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业务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明确授权。《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诺的基本事实;
2、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3、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4、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5、承诺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期限;
6、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证照)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
7、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8、同意将《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三)部门告知。申请人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容缺受理,制作《容缺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并且及时在“信用中国(河南信)”网站公示《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四)受理审批。对申请人提交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受理后,即进入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进行办理。
(五)材料补正。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政务服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以送达办证部门的时间为准。申请人承诺补正材料的补正时限不得超过办证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补正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适当予以延期。
申请人承诺时限临近届满未补齐补正材料的,办证服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提醒;超过承诺时限仍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政务服务部门对该业务退件办结处理,并制作《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于规定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在6个月之内对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容缺受理。申请人因不履行容缺受理承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业务办结。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补齐容缺受理材料后,政务服务部门于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