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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食药环侦大队成功破获一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时间 : 2023年08月17日  来源 : 罗山县公安局  作者 : 政务服务股  浏览次数 : 2060    

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吃穿用度都有了更高的追求,更多的追求色香味俱全的质量品相,这也导致不少商贩在金钱的驱使下,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食物。为保证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罗山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用实际行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舌尖上的安全。

“豫筑平安”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工作开展以来,食药环侦大队针对夏季食品安全犯罪特点,加大对“两超一非”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大队先后11次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在辖区派出所的配合下,对我县城区及部分乡镇在售生猪肉进行现场抽检,共抽检销售生猪肉的摊位、店铺30余家,查出含有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肉类样本5份,立案5起,破案5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人,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我局移送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以上5人均已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民警说法:本批案件中的荧光增白剂是一种色彩调理剂,具有亮白增艳的作用,一般用在造纸、纺织等行业中使制品显得更白、更亮、更鲜艳。由于荧光剂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所以“荧光增白剂”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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