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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菜老人遇交通事故 法律援助帮获误工费
时间 : 2023年07月11日  来源 : 司法局  作者 : 陶蓉  浏览次数 : 1092    

75周岁的卖菜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除了医疗费外,还主张要求赔偿误工费,结果被对方保险公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近日,罗山县法援中心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受援人袁某争取了27万多元的赔偿款,其中误工费得到支持。

2021年10月12日14时20分许,肇事司机崔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莽潘线由北向南行驶与从路北步人道路的步行人袁某相撞,致袁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在罗山县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期间共住院96天,花费医疗费200973.26元,因双方多次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袁某申请法律援助。

因袁某已经年满75周岁,属于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罗山县法援中心受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受理程序,当天审批并为其指派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万文昌律师为其提供援助。

接受指派后,万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受援人,了解基本案情后,除收集了本案的基本病历、发票、保险单外,认为此案有争议的应该是误工费。据受援人本人陈述,袁某虽然年纪偏大,但平时身体康健,平时不仅在家种田,还经常上街上卖自家菜园种的菜。结合这一信息,万律师在当地村委会进行了走访调查,及时为其收集了证据材料。

开庭审理过程中,万律师详细列举了赔偿清单及证据目录,关于误工费证据,提交了袁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均证实袁某在家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平时也以卖菜为生,出事故前有劳动能力,误工费应得到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袁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最终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5672.47元,其中误工费支持18915.42元,2023年6月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理赔义务。

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应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收入情况等案件相关事实综合考量。本案事故发生时,袁某年满75周岁,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她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其有权就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误工费的支持兼顾情理法,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也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及法律援助工作者们以实际行动关爱老年人、保护劳动者,向全社会传播了劳动观念和劳动精神,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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