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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罗山县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0年08月26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9662    

罗信组[2020]5号

 

关于印发《“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群众来访接待中心:

经局党组研究,现将《“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罗山县信访局党组

2020年8月19日

 

“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监督管理办

 

为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明晰“一把手”的权力内容和权力边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确保“一把手”权力既不越位又不缺位,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信阳市纪委监委关于深化对“一把手”监督的若干意见》、《罗山县纪委监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监督管理办法。

一、权力清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各项决策部署,“一把手”要履行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责任依法依规行使手中的权力,重点用好管住以下方面的权力。

(一)决策权方面

1、分工安排权。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具有分工审定权。

2、会议召集权。主持召开重要会议的决定权,对会议拥有召集权,对重要会议议题拥有把关权。

3、决策指导权。对“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事项具有指导、表决并作末位表态的权力。

4、选人用人把关权。对本单位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推荐)权、动议权和把关权。

5、资金支付审批权。对局各种资金支付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

6.干部日常管理权。对局党员干部政治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具有指导权。

7、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本单位的重要公文、纪要等。

8、其他重要权力。对本清单以外的、暂未明晰且容易诱发腐败的重要权力。

(二)执行权方面

1、组织学习传达权。对上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上级信访业务指导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具有组织学习传达权。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上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上级信访业务指导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可以召集党组会议或者班子会议进行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或者实施办法。

3、组织开展实施权。对上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具有全程指导权、监督权和通报权。

4、执行反馈报告权。对上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具有及时反馈报告权。

(三)监督权方面

1、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权。局党组书记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班子成员、机关各股室和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局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班子成员、机关各股室和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落实集体决策的监督权。作为单位一把手,要对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股室和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负责人贯彻落实局党组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面清单

“一把手”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不与中央保持一致,严禁“七个有之”和违背“五个必须”行为;严禁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严禁履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不力;严禁利用手中权力、职务便利成通过实际影响力、从事以下行为。

1、严禁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中,私自临时增加议题;提前作倾向性发言;以现场办公会、文件圈阅等形式代替议事决策;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

2、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突击提拔、“带病提拔”;干预下属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3、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和工程招标等敏感事项,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4、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工作,应由副职成员直接分管。

5、必须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主动发挥“头雁”作用。

6、严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上级有关政策的行为。

三、保障机制

为确保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按照制度化、公开化、信息化要求,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一)信息公开机制。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等平台,加强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事项的信息公开。按照“长期挂网、随时可查”要求,全面向社会公开清单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质询评议机制。探索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述廉述学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民主评议和监督。

(三)重大决策留痕机制。探索重大事项决策留痕机制,涉及权力清单事项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运行并全程留痕。规范会议纪要,提高记录质量。严格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探索对部分“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全程录像、录音。

(四)违反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事项直报机制。建立违反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直报制度。发现一把手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班子成员、集体或者群众名义,直接向县纪委监委投诉举报。

(五)事后追责问责机制。对贯彻执行权力清单不力或触犯负面清单禁止事项的,由上级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局上下要充分认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事项的重要意义,认真对照清单落实对一把手的监督,发现有违反清单的情况,要及时提醒,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纪委监委反映。“一把手”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发挥带头作用,严格落实清单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二)加强宣传引导。局党组和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要认真做好权力和负面清单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关注、人人参与和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调整更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及保障机制实施后,要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更以及局内部规章制度的调整,及时修订完善,保证制度适应性。

五、附则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负责解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反映。

附件:(1)罗山县信访局“一把手”权力清单

       (2)罗山县信访局局“一把手”负面清单

 

 

附件1

罗山县信访局“一把手“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

 

备注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各项决策部署,“一把手”要履行管党治党、从严治党责任依法依规行使手中的权力,重点用好管住以下方面的权力。

 


分工安排权

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安排具有分工审定权。

 


会议召集权

主持召开重要会议的决定权,对会议拥有召集权,对重要会议议题拥有把关权。

 


决策指导权

 

对“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事项具有指导、表决并作末位表态的权力。

 


选人用人把关权

对本单位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推荐)权、动议权和把关权。

 


资金支付审批权

对局各种资金支付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

 


干部日常管理权

对局党员干部政治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具有指导权。

 


重要文稿答发权

审定签发涉及本单位的重要公文、纪要等。

 


组织学习传达权

对上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上级信访业务指导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具有组织学习传达权。

 


提出贯彻意见权

对上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上级信访业务指导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可以召集党组会议或者班子会议进行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或者实施办法。

 


组织开展实施权

对上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具有全程指导权、监督权和通报权。

 


执行反馈报告权

对上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具有及时反馈报告权。

 


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权

局党组书记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班子成员、机关各股室和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

局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局党组班子成员、机关各股室和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落实集体决策监督权

作为单位一把手,要对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股室和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负责人贯彻落实局党组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重要权力

对本清单以外的,暂未明晰且容易诱发腐败的重要权力。


 

附件2

罗山县信访局“一把手”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

  

总体要求:严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不与中央保持一致,严禁“七个有之”和违背“五个必须”行为,严禁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严禁履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不力。严禁利用手中权力、职务便利或通过实际影响力,从事以下行为:


1.严禁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中,私自临时增加议题;提前作倾向性发言;以现场办公会、文件圈阅等形式代替议事决策;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


2.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找任用千部;在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突击提拔、“带病提拔”;干预下属单位的千部选拔任用。


3.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和工程招标等敏感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应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


4.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工作,应由副职成员直接分管。


5.必须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板主动发挥“头雁”作用。


6.严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上级有关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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