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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县工业发展的意见
时间 : 2018年03月12日  来源 : 工信委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2729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规范项目收费。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县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依托“企业服务110”热线受理企业举报,对违规收费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物价办)。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厂房及生产性配套用房(工业地产项目除外),不纳入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征收范围(责任单位:县人防办)。全县工业园区范围内符合产业规划的各类生产性工业企业项目(包含厂房、办公用房、研发中心、仓库、宿舍及相关配套设施),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最低标准核收(工业地产项目除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城管执法局、县财政局)。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核面、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施检测、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等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引导其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大幅降低收费标准,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物价办、县卫计委、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

2.降低用电成本。继续实施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一般工业企业用电价格。简化企业用户用电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对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办公楼、内部职工食堂、倒班用房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县发改委)。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实现园区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发改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县石材园区)。鼓励乡镇(街道)对符合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对工业企业节能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在降低用电成本方面的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对企业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3.降低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不包括工业地产)。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工信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县石材园区)。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房管中心)。

4.降低用工成本。全面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 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7%。县每年要举办一次大型用工招聘会,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协助企业赴劳动力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定点招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石材园区)。

5.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服务,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物价办、县银监分局)。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 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公开竞争性选择存款银行单位,在选择时,要把银行对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实际续贷等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转出不少于两倍于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脱虚向实,加大工业企业信贷投放的力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由县政府金融办协调各驻罗山金融机构及时报送相关数据(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县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资金支持。设立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成长性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传统支柱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委、县审计局)。用好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采用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订单等质押贷款,给予风险分担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委)。取消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顾问、咨询等收费项目,适时组织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对有企业举报并经查实或银监部门检查中发现有此情况的,按规定处罚(责任单位:罗山银监办)。

6.降低物流及仓储成本。加快全县物流标准化建设,推进物流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建设全县物流信息化平台,探索借助大数据建立全县物流数字港,加大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的信息对接。对新建物流标准仓储及配送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积极推广甩挂运输,开展公水、铁水等多式联运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将全县工业企业禁区通行证指标数量在原基础上翻一番,缓解工业产品和生产资料进出城区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对年度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且运营一年以上,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0%对实际投资人(或投资运营团队)给予资金奖励。

7.降低税收及水、电、燃气成本。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上门宣传、辅导力度,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提前征收税款”等现象(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园区企业天然气管线的建设安装,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允许园区企业在符合相关标准及资质条件下实施内部天然气工程,天然气公司负责验收和通气。(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鼓励重点用水工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节水器具实现节水以及提高中水使用率,经组织专家评审,按市里要求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并授予相关荣誉(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生产用水计划指标,避免征收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责任单位:县物价办、县城管执法局、县供电公司)。

二、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8.支持企业“ 走出去”。大力引进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出口龙头企业,鼓励企业“走出去”。推动“走出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发布、项目对接、投资环境、法律法规、风险预警等综合信息服务。引导产业链上企业构建“走出去”产业联盟,引导企业抱团出海,涉外部门要提供相应的协调与服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外侨办、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对当年进出口额度较大的企业,依据增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对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财政局)。企业拓展罗山以外市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在地按照企业产品销往罗山县外税收增量本级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9.鼓励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优先使用《罗山县节能环保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任何项目建设单位和业主单位不得规避《目录》中的产品采购。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委、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

三、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0.大力培育新兴产业。采取预算安排、预算追加、资金整合、资本投入等方式筹措专项资金,以“奖、补、购、投、池、市”等方式,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推动智能制造、互联网+、小微两创、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并确保政策及时兑现(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委、县科技局)。

11.全力支持龙头企业。按照“抓大”的思路,从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万元以上或行业龙头企业中筛选10家左右,点对点帮扶,针对企业的个性化需求,采取“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实施“一企一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12.扶植提升优势企业。按照“提中、帮小、育微”的思路,在全县筛选增长速度快的优势企业,“一业一策”,重点扶植提升。实施企业“倍增计划”,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在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选取10家左右为试点,按行业提供定制化政策支持,力争通过3年努力,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试点企业,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由企业所在地每年度按照企业税收增量本级部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3.强化工业招商。对重大工业项目(实际投资2亿元以上)优先供应土地,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确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执行。县政府可为其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可依法按评估价格购买。在项目用地范围外、工业园区范围内,提供规划可建商住的地块,按不超过项目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10%配建人才房(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县石材园区)。

14.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对新迁入罗山县且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总部,县财政按当年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需承诺5年内不外迁)。次年起三年内,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县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对第一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县财政按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县财政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最高30%给予1-3年的补助。

对把设在我县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制造业企业,其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分成部分,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在2年内可由县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县石材园区)。

四、加大人才培育力度

15.引育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中共罗山县委、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罗山英才计划”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罗文〔2017〕95号),重点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并进行资助和奖励。(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

五、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16.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分别成立工业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配足配强工业干部队伍,强化工业考评和奖惩。完善并落实重点工业企业首席服务员制度(责任单位: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工信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县石材园区)。

17.优化项目审批。严禁技术审查“体外循环”,确保一次性告知到位,合并部门内部审批环节,实行部门之间并联审查,规范中介服务管理,推进项目在线审批,探索建立“零土地”审批机制,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加强审批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编办、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对完成土地摘牌与总图审批的制造业产业项目,允许规划放线,提前开展场地平面和竖向整理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县石材园区)。

18.加强落实监督。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应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流程、责任股室、责任人和服务联系电话,并公开发布。由县委办牵头,会同县政府办、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每半年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受理和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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