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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解读
时间 : 2023年10月30日  来源 : 罗山县机关事务中心  作者 : 张金宝  浏览次数 : 2294    


《信阳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要求,按照“全灾种、大应急”的实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我市处置火灾事故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试行)》《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结合信阳实际,对我市2015年《信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全面修定,在征求吸纳成员单位的修改意见后,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研究出台了《信阳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的出台,进一步明确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规范了应对火灾事故的基本程序和措施,更加有利于救援队伍快速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

《预案》共七章。分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接警和信息报告、等级响应、灭火救援、保障机制、预案管理等7个部分。主要明确了火灾事故救援中救援组织机构、等级响应划分、救援职责分工、灭火救援措施、保障机制等重点事项。

 一是充实了整体工作原则。更加突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明确“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分别细化了市、县(区)政府的响应权限、工作责任和应对措施。

二是健全了领导指挥机构。明确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牵头应对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一步细化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战时指挥机构组成和职责,形成平战结合的领导指挥体系。

三是调整了部分成员单位职责。根据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新增了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成员单位,并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对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和称谓进行了调整。

四是优化了等级响应模式。改进原预案中把火灾事故结果作为响应启动条件的模式,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行业标准,以初判人员伤亡或被困、火灾发生的场所类别和大致面积作为启动等级响应的条件,并逐一明确了启动权限、等级调整和响应措施,有利于救援队伍更加快速响应处置。

五是细化了火灾事故救援应对措施。根据火灾事故救援实战需要,明确了接警、信息通信、等级响应、力量调派、现场警戒、组织指挥、救人灭火、战勤保障、安全管控、信息发布、火场清理与移交、后期处置等工作措施,并在具体救援环节中明确了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六是完善了日常工作机制。更加注重联动会商、训练演练、督导考核等日常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综合保障机制,有利于提高救援队伍的建设水平和实战能力,更好地应对处置各类火灾事故。

附: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信阳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提高综合灭火救援能力,高效有序应对处置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试行)》《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森林草原火灾除外)。

1.4  火警等级

火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灾情越严重火警等级越高。

1.5  响应等级

对应火警等级,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1.6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始终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灭火救援指导思想,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上市、县(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三级火警、二级和一级火警。本预案启动后,火灾发生地政府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属地救援责任,贯彻各项部署指令。四级、五级火警,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同时报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国家队”作用,有效聚合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有力有序组织实施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坚持训战一致、平战结合。牢固树立战斗力标准,加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的救援力量建设,严格训练演练,强化信息共享,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练就科学高效、专业精准的过硬本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火灾事故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分为市、县(区)两个层级,本预案主要针对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县(区)级政府要修订本级火灾事故救援预案,进一步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成员组成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信阳银保监分局、信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信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武汉铁路集团公司信阳车站、信阳供电公司、中石化河南信阳分公司、中石油河南信阳分公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2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2)组织修订《信阳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Ⅲ级响应。

(3)组织、指导市火灾事故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4)掌握火灾态势,做出火灾事故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成立市前方、后方指挥部。

(5)统一调派市内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根据需要协调驻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6)按要求向上级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增援,并做好上级指挥部和跨市、跨省增援力量的协调、保障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

(2)具体负责编制、评估、修订《信阳市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3)协调组织市级灭火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

(4)接收、汇总、研判Ⅲ级以上火灾事故信息,向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

(5)启动Ⅲ级响应时,在市前方指挥部成立和到场前,督促协调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并视情调派工作组先期到场指导救援工作。

(6)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联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响应措施,参加救援工作。

(7)做好上级指挥部和跨市、跨省增援力量的协调联络、战勤保障等工作。

(8)完成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机构

2.3.1  市前方指挥部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时,成立市前方指挥部,设在火灾救援现场。市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或市委、市政府指派的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灾情特别重大时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可提请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火灾发生地县(区)级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市前方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制定并实施灭火救援方案。

(2)向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增援请求。

(3)协调、指挥到场的救援力量参加作战行动。

(4)协调、指导划定警戒区域,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疏散周边群众,采取断电、断气、断液措施,限制用火用电,利用、拆除或破损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

(5)协调、指导使用各种水源,实施区域加压供水或减压供水、停水,保障火场供水。

(6)协调、调派相关救援资源,做好通信、装备、物资、生活、医疗卫生、技术等保障工作。

(7)组织、指导遇难、受伤人员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做好火场清理及移交工作。

(8)完成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火灾发生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市前方指挥部决策命令,严格落实属地救援责任,全过程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工作。

2.3.2  市后方指挥部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时,成立市后方指挥部,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后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或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派的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市后方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市前方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2)协助做好现场救援各项保障工作,及时协调调派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

(3)接收、传达上级指示、批示或命令,收集、汇总、上报火灾及救援信息。

(4)完成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接警和信息报告

3.1  接警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灾事故报警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火情后,要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地址、场所类别、着火物质、火势蔓延、人员伤亡及被困情况等,预判火警等级。

3.2  信息报告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要根据预判的火警等级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并向同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同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要启动等级响应,并及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要认真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4  等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适用于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或其它类火灾。

4.1.2  响应措施

调派火灾发生地县(区)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工艺处置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和社会救援力量前往处置。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1—2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员认为Ⅰ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2.2  响应措施

在Ⅰ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县(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战时响应状态,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并增调本级救援力量。

(2)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远程调度,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救援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3—5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3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100—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前方指挥部认为Ⅱ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市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战时响应状态,组织指挥火灾救援工作,并增调救援力量。

(2)配合做好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远程调度、现场指导相关工作。

4.4  Ⅳ级、Ⅴ级响应

(1)灾害程度超过Ⅲ级响应上限,或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认为Ⅲ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2)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同时,视情报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以上响应,请调跨市力量增援,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5  响应运行

4.5.1  响应启动

经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后,向本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指挥长或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

4.5.2  等级调整

等级响应启动后原则上只升不降,直至响应终止,调整响应等级由相应具有权限的机构负责。重大勤务、活动、节日期间可视情提升首次响应等级。

4.5.3  响应终止

在人员营救疏散完毕、火灾彻底扑灭、完成火场清理和移交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5  灭火救援

5.1  力量调派

5.1.1  调派程序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内国家消防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审批权限调派;请调跨区域增援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报批。

(2)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体系,由火灾发生地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调派。

(3)成员单位及社会救援力量。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火灾事故救援等级响应的指令、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等级响应措施,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联系、调派所属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可先临机调派出动,随后补发书面手续。

(4)驻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商信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信阳支队,按有关规定办理。

5.1.2  出动要求

接到调派指令后,各救援力量要立即集结队伍,按要求携带有效救援装备,快速安全赶往指定集结地点,行进途中按指定时间节点报告开进情况。

5.2  火情侦察

重点侦察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燃烧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根据火灾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内部监控及周边监控设备,核查比对人员出入情况和伤亡、被困人员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侦检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和影响范围;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城市自来水、燃气管网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图纸资料,监测起火建筑或装置稳定情况;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单位及其附近危险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单位基本情况;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其他成员单位要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调派、操作相关专业设备。

5.3  现场警戒

消防救援队伍要根据火情侦察情况,先期划定警戒区域。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要做好现场警戒,维持现场治安,视情对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5.4  作战指挥

5.4.1  指挥原则

(1)前方指挥部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上级指挥员可以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2)多支救援队伍协同作战时,上级前方指挥部到场前,由火灾发生地前方指挥部实施属地指挥。上级前方指挥部到场后,要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3)实行专业指挥。由消防救援机构拟制救援方案,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后,确定救援技战术措施,组织和指挥灭火救援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予以技术支持,分工督促任务落实。

5.4.2  指挥权限

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救援力量、资源协助救援。

5.5  救人灭火

5.5.1  人员营救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所属及相邻单位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现火情或接到消防救援机构调派指令后,要先期营救疏散被困人员。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要采取措施优先保障遇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起火单位内部遇险人员主要由消防救援队伍负责营救疏散,其他救援力量要积极协同配合;起火单位周边受火势威胁的人员主要由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疏散。对已营救疏散的人员,要做好登记;对受伤人员,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救治;对受灾群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5.5.2  火灾扑救

发生火灾的单位要立即组织员工及所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扑救,临近单位要给予支援。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行动,其他救援力量要积极协同配合,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火灾发生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切断区域燃气,做好供水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派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配合采取关阀断料、倒罐输转、紧急排空等措施;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切断或恢复区域供电;现场其他危险源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消除。

5.6  战勤保障

5.6.1  指挥保障

前方指挥部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保障,其他救援力量自行保障。

5.6.2  通信保障

通信以公网、专网通信方式为主。前方指挥部专网通信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保障,各参战救援力量内部专网通信自行保障。公网通信受阻时,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抢修通信设施,恢复、加强现场公网覆盖,优先保障火灾事故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5.6.3  装备保障

需要紧急购置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增援时,由后方指挥部负责联系对接相关生产厂家,购置、运输费用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调派市政洒水车、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等。其他所需车辆装备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后统一调派。

救援车辆装备原则上由归属单位负责管理、操作,紧急情况下暂借车辆装备必须报前方指挥部批准,并及时归还。

5.6.4  物资保障

火灾事故发生后,优先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保障救援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援需要时,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调拨救援物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告知上一级政府。

5.6.5  生活保障

火灾发生地政府就近协调安全、可靠场所,紧急调拨、采购各类生活物资,做好一线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5.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力量赶赴火场,协调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根据伤员数量、伤情严重程度等情况,采取现场急救、就近救治、转诊救治等措施开展医疗救护。

5.7  安全管控

任何人员不得下达对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作战指令。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参战救援力量的作战安全。进入火灾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经前方指挥部同意,并佩戴齐全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处置规程。前方指挥部要设立现场安全员,提前明确撤离信号和路线,发现危险征兆应当示警避险。

5.8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救援处置的地方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在救援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等。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5.9  火场清理与移交

明火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火场、消灭余火,必要时留下必需力量监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事企事业单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次生环境污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参战救援力量撤离归建。撤离火场前,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起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5.10  后期处置

5.10.1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负伤、致残或牺牲的救援人员,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医疗资源实施救治,并按规定给予抚恤。

5.10.2  战评总结

各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总结火灾事故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Ⅱ级及以上响应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向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送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总结。

5.10.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火灾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要按规定办理。

5.10.4  补偿措施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因火灾事故救援临时征用的物资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6  保障机制

6.1  制度保障

6.1.1  工作会商制度

(1)专题联席会商。各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火灾易发高发期,可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或视频调度。

(2)作战方案会商。各级前方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视情会商火灾事故救援方案。

(3)重大决策会商。各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对涉及火灾事故救援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6.1.2  信息共享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依托119调度指挥系统,积极共享道路监控、道路桥梁、供水和燃气管网、危险化学品、气象预警、社会救援力量等基础信息资源,统一构建火灾事故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启动等级响应后,前方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信息资源。

6.1.3  值班值守制度

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要明确值班调度电话,保持全天候联络畅通。启动等级响应后,除参加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外,接到指令的其他成员单位要进入响应状态,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

6.1.4  督导检查制度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对全市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区)政府、成员单位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相应行业领域的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6.1.5  工作考核制度

将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范畴。定期对县(区)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实地考核。

6.2  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6.2.1  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社会团体等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将民航、铁路、矿山救护、卫生防疫、工程机械抢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力抢险等社会救援队伍纳入救援力量调度指挥体系。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社会救援队伍建设。

6.2.2  救援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将火灾事故救援基层基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火灾事故救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6.2.3  救援装备储备

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足灭大火、救巨灾,加强消防救援战勤装备物资储备库建设,及时储备更新灭火救援装备和保障物资。县(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地火灾事故救援需要,加强本级消防救援战勤装备物资储备库(装备器材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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