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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节能减排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 2019年01月30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5699    

第一条为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节能减排管理工作,节约公务用车资源消耗,降低车辆排放,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合理配置资源,低耗高效的原则,结合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各民主党派;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驻郑单位和省属大中专院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直单位所使用省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接受国际和社会有关组织赠与的各种型号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和客车等非经营性车辆。

第四条省直单位公务用车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管局)负责,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购置、处置、使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从源头抓起,进一步加强车辆编制管理。首先,车辆编制管理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的通知》(豫办〔2000〕40号)文件规定,省直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实施管理。第二,实有车辆数超过现有车辆编制数的,在加大力度处置超编车辆的同时,以后车辆更新配置要本着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压缩到实有编制内,基本满编和缺编的单位,本着满足使用的原则,更新配备不得突破编制数额。新成立的单位、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的单位,要按程序及时申请核定调整车辆编制。

第六条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更新配备,不得配备使用超标准车辆。本着节能降耗的原则,车辆配备要选用节能环保、小排量、手档变速、安全性能好的经济型自主品牌国产车,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对已配置车辆未达到使用规定年限标准的,不得随意更换。尽量减少非常用车辆的配置,除特种技术装备用车外,一般会议、接待等活动用车逐步实行租赁办法解决,最大限度地降低闲置资源所造成的浪费。

第七条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第一,切实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尽量减少公务用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要严格公务车的使用范围,按规定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实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和省内重大活动期间封存停驶制度;公务用车按牌照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编制内的公务用车不得随意调换或改变用途,不准对外出租创收;严禁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作为机关或个人交通工具;最大限度降低运行成本;第二,各单位要全面建立规范完整的车辆管理系统,所有车辆必须按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管理档案。各单位公务用车均要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一车一卡单车核算,责任落实到人,对同一类型车辆的行驶公里、维修、油耗、保险等经济技术指标,按照同一标准实行量化动态管理。

第八条加大旧车处置管理力度。在保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超期服役车辆的处置力度。凡到报废期的车辆,必须及时办理报废手续。要本着残值利用最大化的原则,严格按照废旧车辆处置规定执行。对列入处置范围的旧车,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配、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其旧车处置收入管理原则是: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列入单位账户;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纳入财政专户,列入车辆更新经费使用。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报废旧有车辆。

第九条加强对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提高车管干部的管理水平和驾驶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是做好节能减排的基础工作。省事管局将定期组织各单位车管干部和驾驶员进行分期分批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对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节油驾驶等业务能力,增强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节能意识。

第十条实行省直单位公务用车节能减排的考核机制。针对省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目标,省事管局每年对各单位的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建立公务用车节能减排考核机制。各单位需逐季度填写《省直机关公务用车节能减排调查表》,并于下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事管局,由省事管局根据制定的具体考核标准统一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事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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