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公路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目的是保障公路使用的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路政管理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物质资助(路产)、时空资源(路权)和信息资源。
一、公路保护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至五十六条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4.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6.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7.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8.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10.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1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2.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13.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行为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擅自设置棚屋、摆摊设点、搭建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堆积物料及其他物品;
(四)打场、晒粮、焚烧物品;
(五)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