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及投诉举报方式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是人格尊严权。行政相对人即便是违法者,但作为公民,其地位与执法人员是平等的,其人格尊严的权利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在执法中要尊重其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
二是知悉权。包括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权利、具体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应告知的权利、了解行政机关执法服务行为的过程与结果以及查阅相关的材料的权利。
三是申请及受益权。相对人有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的权利。如当事人有权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情况下,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并有通过依法经营获得各种利益及保障的权利。
四是申请回避权。当事人认为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是委托权。申请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相对人有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与听证的权利。
六是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对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认定的申请事实及作出的行政许可、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七是要求和参与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在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权包括得到通知、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权利。
八是合法抵制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或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依法拒绝和抵制。如当事人在接受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在缴纳罚款时,行政机关如果不能出具法定票据时,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九是寻求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具体行为不服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十是获得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权。行政相对一方因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过错或者过失而受到损害的,有依法提出和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权利。
十一是申告权。当事人对于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十二是举报和受奖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烟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同时有权依据规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十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一是守法的义务。相对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
二是接受检查及调查的义务。当事人应该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或调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躲避。
三是配合检查及调查的义务。相对人应该如实、及时、主动向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报告、陈述相关事实,有提交相关的证件、合同、发票、账单、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及其他资料的义务。
四是如实提交材料的义务。当事人的向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是执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包括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当事人有对行政许可决定及时、正确选择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方式
一、拨打12313举报;
二、拨打0376-2129523举报;
三、实名举报;
四、向罗山县政府、罗山县烟草专卖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