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县财政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县与乡(镇)、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居民的分配制度,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机制;承担全县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二)负责全县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县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县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全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管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县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五)负责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承担全县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县级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措施;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评审、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的财政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县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县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起草全县地方性税收管理规范性文件;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县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十)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严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全县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县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二)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税措施和办法;拟订商业流通、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四)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地方性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十五)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审核申报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六)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七)负责制定全县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八)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