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起,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年6240元提高每人每年684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年3860元提高到456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年5018元提高到5928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年8112元提高到8892元。农村低保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2019年的166元每人每月提高到178元,城市低保人均财政补助水平由2019年的274元每人每月提高到286元。2020年共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0704万元,惠及农村低保35122人,城市低保10002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2901万元,惠及农村特困4452人,城市特困19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