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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商务局职工行为规范
时间 : 2018年03月22日  来源 : 商务局  作者 : 商务局  浏览次数 : 2497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政治坚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县委、县政府领导,以实际行动确保党中央、省、市、县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听信、编造、传播政治谣言;

(二)散布对党和政府不满的文字、言论、图片和视频等;

(三)印制、张贴非法宣传品,传播虚假消息及不当言论等,参与或纵容他人参与邪教组织。

第四条 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章办事,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二)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费用或收取财物;

(三)不接受群众监督,扣压、销毁举报信件,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玩忽职守,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第三条 勤政为民。全心全意为基层和企业服务,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每年调研不得少于四次,其中专题调研不得少于一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深入基层,不掌握民情,不了解民意,脱离群众;

(二)对基层和企业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漠然视之,随意处置;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材料齐备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对材料不齐备的申请事项,不一次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四)对服务对象咨询事项不按规定答复、办理,或不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明确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务实创新。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敢于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以新观念、新思维、新视角审视新形势下的商务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想出新点子、做出新事情、干出新业绩。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察实情,不说实话,不办实事,不求实效;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夸大或缩小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误导、欺骗上级领导和群众;

(三)思想僵化,墨守成规,不求上进,所承担工作受到通报批评;

(四)对创新工作不支持、不参与,甚至人为制造障碍。

第五条 讲究效率。落实一线考察、正向激励,为敢于担当、敢于碰硬、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让广大商务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全面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围绕各项工作的落实,构建严格的督查体系,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奖优罚劣,坚决整治“庸懒散拖”,不断提高执行力和战斗力。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于上级的决策部署拒不执行,变相或消极抵制,执行有偏差;

(二)工作懈怠、办事拖延、效率低下;

(三)迟到、早退、旷工,或无故串岗;

(四)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电脑游戏、查询股市行情、炒股、网购、私聊等;

(五)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敷衍塞责。

第六条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团结和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多补台不拆台,善意提醒同事,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各行其是,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至上;

(二)不能主动配合他人工作,推诿、扯皮或拆台;

(三)有意见当面不说,背后乱说;

(四)拉帮结派,搞小团伙活动。

第七条 文明礼貌。办公场所整洁卫生,工作人员着装得体大方。接待来客,主动、热情、大方,笑脸迎送。接听电话,语气平和,多用敬语。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耐心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理由推脱责任或敷衍对方,讲脏话或训斥对方;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前来办事的人;

(三)因服务对象的民族、性别、年龄、身份、地域、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不同而给予偏袒或歧视;

(四)工作时间穿着奇装异服。

第八条 品行端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带头移风易俗,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时刻注意自身道德修养,作风正派,生活严谨,情趣高雅。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与人为善、孝老爱亲、家庭和睦、遵守交规、文明出行、志愿服务;不乱闯红灯、乱停车辆;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侵损绿地、破坏环境;不粗言秽语、造谣传谣;不铺张浪费、大操大办。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涉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二)酗酒滋事,酒后驾车,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三)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

(四)看到网络、微信等新媒体有不当言论时不敢仗义执言、出声批驳,遇到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临危退缩;

(五)不遵守居住地社区管理规定,影响和阻挠居住地社区管理工作。

第九条 勤于学习。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坚持学中干、干中学,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经培训仍达不到职位要求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

(四)不达到年度培训要求。

第十条 廉洁自律。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违反公款公物管理使用规定;

(二)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参与用公款或企业资金支付的娱乐性消费活动;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五)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车私用、公车私驾、私车公养,利用职务之便借用或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六)经常以各种理由请事假。

第十一条 保守秘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获取、持有、买卖、转送或未经批准转借、摘抄、录制、复印、传真、携带、传递、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二)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在接受新闻采访、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涉及国家秘密;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或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四)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第十二条 勤俭节约。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认真执行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规定,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大吃大喝。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爱惜公物,浪费水电燃油,浪费办公用品;

(二)在会议、礼仪、庆典等公务活动中挥霍浪费;

(三)违反规定举办婚礼、寿宴等。

第十三条 办公室、局党组、局纪检组及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等对公务人员行为规范有其他规定的,仍应遵守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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