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丽:
你本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我局,要求我局为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豫1521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我局依法为你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局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申请房屋翻建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报请罗山县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经县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依规为你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11521202100035)。
因县纪委监委第十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近期批建的个人房屋建设手续进行监督检查,在查验地籍档案的过程中,发现你的土地使用证没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告知你本人,我局决定撤销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11521202100035)。同时,请你持此告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申请退费。
特此告知
罗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