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报备审批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各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于每年1月初分别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厅(室)统一报党委审批。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2.清理精简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已设置的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整合,分别予以合并或撤销。确需开展的,严格按程序报批。对保留的事项,要改进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教育部门在本系统开展的检查评比活动要进一步压减。
3.规范精简文件和会议。各地各部门要严守精文减会硬杠杠,严格落实省委关于文件“十不发”、会议“八不开”有关规定精神,一般不得印发针对中小学教师的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文件,或安排参加无关的会议。教育部门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和频次,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一般不集中开会、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召开。
4.规范安排扶贫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重点引导广大教师通过扶智方式阻断贫困代际传递,通过传授知识技能、控辍保学、落实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等方式支持教育扶贫工作。
5.合理安排专项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的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等专项工作,确需学校和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一般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不得随意扩展工作内容,不得安排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6.规范各类创建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部署开展的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承担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未经教育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入校园指导教师开展创建活动。
7.合理安排街道社区事务。街道社区安排的涉及中小学校参与的相关活动,要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经教育部门同意后开展。街道社区对教师参与有关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所提要求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学校有权拒绝。
8.科学安排教育宣传活动。各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爱国主义、普法教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教育宣传活动,由教育部门统筹规划安排。如中小学课程已有类似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融入教学安排,不得重复安排。
9.坚决杜绝强制摊派无关事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将庆典、招商、拆迁等活动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不得组织教师承担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包保工作。不得组织师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值守等活动。
10.规范精简统计报表。改进数据采集方法,提升信息化水平,杜绝重复上报、多头填报。除统计部门外,其他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请审批备案。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全面调查。
11.规范各类教育调研活动。开展针对中小学教师的调研活动,须经教育部门同意。调研一般不提前踩点,不要求与调研无关的师生陪同,不要求提供与调研主题无关的材料。杜绝不同部门多头、重复调研。
12.从严规范借用教师行为。确需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临时性重要任务和重大活动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借用中小学教师的,要全面清理,限期整改。
13.科学设置教师评价标准。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先等事项,要简化评审程序,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等做法。
14.规范各类培训活动。涉及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活动,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对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教育部门要严格把关。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不得把无关培训任务摊派给中小学教师。教育部门和学校举办的业务类培训要优化内容、改进形式、合理安排。
15.严禁随意占用教学资源。严禁以学校停课等形式占用学校教室、操场等教学场地举办有关活动,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过多占用教师业余时间。
16.规范社会公益活动。不得组织中小学师生开展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爱心传递、福利慈善、社会捐助等活动,确需开展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