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人社〔2017〕34号
关于开展2017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用人单位分类监管,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结合实际工作,决定在全县开展2017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二、评价方式和时间
评价方式主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并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查处等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用人单位申报阶段。7月1日—9月1日,各用人单位按照罗山县《关于开展2017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向罗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自行申报《罗山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登记表》。
(二)评价申辩阶段。10月1日—11月1日,罗山县人社局将拟确定的评价等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接受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最后确定评价等级。
(三)公布阶段。12月31日前,罗山县人社局将用人单位最终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在相关官网上进行公布。
三、评价的内容
应根据下列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评价等级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用人单位在2016年度或在集中评价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确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等级后,次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前用人单位如提出升级申请,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应当重新评价,视情况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办公地址:罗山县新区行政中路10号人社局(后楼)二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人:崔国重 联系电话:0376-2176635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