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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时间 : 2018年12月04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4902    

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文件精神,我市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省级统筹实施后新发生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时间和标准调整。

    五、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工作,并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人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等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应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

    六、相关要求

    1、我市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高于2017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由用人单位于2018年12月25日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缴费工资基数;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低于2017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2、2018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另行通知参保单位申报变更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

咨询电话:03762178883   8139669

                            

                              罗山县工伤保险管理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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