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县综合性安全生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拟订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及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监督管理县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依法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协助省、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监督指导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除外)人员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知识考核工作。
(十)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科研成果申报、推广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监察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