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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热线

韩军:

请依法处理罗山久盛房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提交时间:2018-09-05 11:01:55 咨询部门: 县长热线

诉求人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久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罗山县城关镇新区行政中路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3X408B5X)纠纷事件经过: 2017年3月,我与购房人胡耀义经久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办人陈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与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后,当即被要求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双方各出3000元)。陈翔为促成双方交易,多次做我们双方思想工作,表示产权证近期就会办理,没有后顾之忧。遂合同约定2017年5月30日前办理产权过户。 临近5月30日,办证仍无消息,购房人胡耀义着急,多次找陈翔咨询办证事宜。后陈翔见办证无期,便做我们双方工作,达成协议:我退还购房人胡耀义首付款5万元,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陈翔退还我们双方居间服务费。陈翔退还了购房人胡耀义居间服务费3000元后,对我表示这3000元钱可以继续放在他那,他们所有门店会主推我这套房源,争取一个月卖掉,这钱抵下一次的中介费。我表示如果过一段时间卖不出去就退钱不卖了,陈翔表示同意。但至今久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将我这套房子卖出去。 前不久找久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退还3000元中介费,该公司各种理由推辞,不予退还,态度恶劣。 我认为久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久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公示不规范。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规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1、房地产中介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的环境、使用年限、是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是否结清;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4)确定成交意向。中介公司有义务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确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3、久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仅为我们双方提供了信息,促成双方达成买卖意向和签订合同,后期产权过户、购房人贷款办理等未能提供服务,质价不符,涉嫌价格欺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陈翔以个人名义出具“居间服务费”收据。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四、久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称服务合同已经撕毁,无法提供合同所约定中介服务内容。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县长热线 回复 韩军 回复时间:2018-09-19 10:55:33 状态:已回复

你好,县住建局已依法调查并责令久盛房地产中介公司退还你的居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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