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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政策解读
时间 : 2018年11月21日  来源 : 罗山县阳光村务  作者 :   浏览次数 : 4049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罗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罗政办(2016)83号]。

二、适用范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三、预算管理: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县财政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四、资金拨付

1、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严禁设立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当填写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并附拨款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对拨款依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第一次申请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可按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申请拨付资金。

2、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性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

3、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五、项目管理

    1、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

    2、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3、扶贫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

    4、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

    5、工程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6、县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

六、审计监督

全面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对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建立健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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