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石山口水库、龙山水库的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代拟起草了《关于重新修订石山口水库、龙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办公室
二、电子邮件:lsxpcb@163.com 联系电话:0376-2178768
2021年12月30日
SLSD-2021-ZF004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修订石山口水库、龙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石山口水库、龙山水库的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
(一)石山口水库
一级保护区范围:东至大坝——水库管理局一线道路、南至水库管理局——管理局正西半岛道路、西南至管理局正西半岛——甘塆半岛连线、西至甘塆半岛山脊线、北至甘塆——大坝一线道路以内的区域;青山镇取水口上游1200米至下游500米水库正常水位线(80.6米)以下的区域及正常水位线(80.6米)以上200米的区域;水库正常水位线(80.6米)以下西至陈稻场半岛——杨家塆半岛连线内的区域及正常水位线(80.6米)以上200米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东至分水岭、南至S339省道——王家岗——山头边——何新塆——万家塆——岳楼——沙湖——袁大湾——吴岗一线道路、西至京港澳高速——X032县道、北至X032县道——高塘埂——胡家冲——王东塆村村通——017乡道——甘塆一线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外,水库上游全部汇水区域。
(二)龙山水库
一级保护区范围:龙山水库大坝至小潢河入石山口水库河堤内及两侧各50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县城——子路镇——青山镇乡道与子路镇—青山镇乡界连线至石山口水库南干渠——卢岗涵洞——小龙山分水岭连线的区域。
准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外,小潢河两侧分水岭内的区域。
二、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严格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或有毒的物质。
(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七)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八)严禁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磷、含氮、含剧毒废液。
(九)严禁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十)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十一)禁止其他违反环保法律,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
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职责划分
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县公安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广旅局、城市管理局、石山口水库管理局等部门和沿途各乡镇(街道)要积极行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引导,严格执法检查,加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监管,严禁发生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举报电话:1236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