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办草拟了《关于划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区域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草案)》。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现就通告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22年8月3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信函方式寄至:河南省罗山县丽水街道惠民路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464200)
邮箱方式发至:lsxdqbyx@163.com 电话:0376-2193753
附件:关于划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区域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草案)
2022年8月11日
关于划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区域及禁止
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本县划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区域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区域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一)县城区罗武路以西、南环西路(沪陕高速连接线)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围合区域。
(二)江淮生态城(江淮新区)。
(三)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二、高排放机动车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一)高排放机动车:本通告所指高排放机动车主要包括(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机动车;(2)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柴油机动车;(3)其他明显冒黑烟的机动车(简称黑烟车)。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行驶区域及禁止使用区域管理
(一)对闯入禁止行驶区域的高排放机动车,一经发现,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不服从交通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柴油机动车需驶入禁止行驶区域的,必须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并须依法依规办理通行手续,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行驶。外埠过境柴油机动车需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绕行指挥。
(二)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禁止区域内,禁止销售、租赁、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新增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分别达到国六标准和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使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四)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