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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 : 2019年05月09日  来源 :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 :   浏览次数 : 6752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省政府审查的《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6月9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司法厅经济法规处。

电子邮件地址:hnfzbjjfgc@126.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5号省司法厅经济法规处。

邮编:450018

传真:0371-68102930

也可点击“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河南省司法厅

                           2019年5月8日

 

              关于《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城市供水是城市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设施,极大地影响着城市的生产与生活,是每个城市的“生命线工程”。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1994年国家颁布了《城市供水条例》,1997年1月5日省政府结合我省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需要以第31号令颁布了《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对加强全省城市供水管理,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需要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全省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迅速增大,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城市对供水安全和供水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大量城市高层住宅的建设对城市供水的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方面带来很多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现行的《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当前需要。2002年国家取消城市供水资质行政审批之后,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也受到较大影响,无法可依和管理缺位的现象十分普遍。针对城市供水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四川、江苏、陕西、浙江、安徽、河北等省及省内外一些城市纷纷根据本地城市供用水的需要,相继制定了新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我省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洛阳市出台了《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安阳市出台了《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其他一些城市正在酝酿出台供水管理规章。

新形势下,适时修订《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对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的管理,依法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供水行业服务水平,让城市居民喝上“放心水”和“明白水”已显得十分必要。

二、起草工作情况

为了做好《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省住建厅2016年初委托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开始对全省城市供水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对《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多次征求省内部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的初稿。2017年5月再次征求了部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的意见,并于2018年10月形成了正式的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进一步征求了省住建厅内部相关处室及全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019年3月省住建厅厅长办公会进行了讨论、审定,并于2019年4月15日提请省政府研究。

三、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

2. 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J/206-2005)

3. 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四、主要问题说明

《办法》共九章六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职责划分。根据三定方案和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但具体到各城市和县,供水的主管部门很不一致,一部分在住房城乡建设局,一部分在城管局,个别的在水务局。各地正在进行新一轮的机构改革,管理权限也在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之中。因此《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用水和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二)关于水质管理。饮用水水质安全包括从原水、出厂水、管网水一直到用户水龙头出水全过程的安全。因此,在《办法》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的内容中,对饮用水各阶段的水质管理都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原水的管理,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发现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利主管部门”。对于出厂水,要求要满足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办法》还对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检测、水质督察和水质信息公示与查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方便社会的监督,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健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定期公开公布城市供水水质信息,便于公众监督和查询。”

(三)关于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作为社会公共产品,是市民生活必需品,需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监督,同时需要企业、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办法》对此设置了专章,一是要求城市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供水水质和安全;二是建立规范、完整的服务制度和体系,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本着“精简环节、优化流程、压减时限、规范收费”的原则,提高报装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构建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体系;三是按照国家的政策,对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对供水单位进行评估考核,对供水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关于水价和水费。《办法》第四章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中就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调整、收取、监管等进行了明确。一是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城市供水价格应当与原水费、电费等主要供水成本构成因素进行联动调整,保障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二是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合规的收费凭证。三是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等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四是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如何计算水费进行了明确,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不能确认盗水量的也给出了明确的计量规定。

(五)关于节约用水。为了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保护水资源,《办法》将城市节约用水专门作为一章节,做出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节约用水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二是根据国家要求,明确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生活的需求,《办法》明确,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应当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既保障正常生活用水的基本要求,又通过价格标杆调节作用,起到节约用水的效果。三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雨水利用等节约用水设施。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建筑中水设施。规划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对已建成单位、住宅小区设施,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四是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六)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高层建筑迅速增加,城市二次供水作为城市公共供水的延伸和继续也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城市供水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滞后,城市二次供水缺乏规范化管理,造成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责任主体混乱,监管工作不到位,使得二次供水设施在材料、施工、验收、使用和运行管理方面出现很多问题,存在水质污染的安全隐患。近年来,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善造成的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舆论和城市居民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办法》第六章二次供水管理中对二次供水的建设、施工、设备选材、验收及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改进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模式。根据国家要求,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已建居民住宅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规定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二是加强把关监督,保障新建城市二次供水的质量。规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三是加强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的保障措施。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行封闭式管理。

(七)关于供水设施安全管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非常重要,需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全社会共同维护。对此《办法》规定:一是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加强供水设施的巡查、管理维护工作,保证供水安全。二是划清了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原则上以公共供水单位的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三是明确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对可能损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四是明确了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预防性措施,避免其它工程施工中对供水设施的损坏。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明地下、地表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敷设情况;对建设施工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共同商定建设、施工方案及保护措施。五是对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八)关于法律责任。本着依法管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办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对供水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了主管单位、建设单位、供水单位、用水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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