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征告字〔2021〕1号
尤店乡沈湾村:
为建设河南信阳罗山张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县政府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河南信阳罗山张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为罗山县尤店乡沈湾村集体土地0.4816公顷(耕地0.4816公顷),东临沈湾村张湾组,西临沈湾村张湾组,南临沈湾村张湾组,北临沈湾村张湾组(详见附件1:土地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
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已由尤店乡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权属、种类和数量进行现状调查(详见附件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66.00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执行,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对被征地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31.7856万元,安置补助费0.866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保安置。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已落实社保资金30.4130万元,已预存到我区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尤店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尤店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尤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尤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告知。
附件:1、土地勘测定界图罗山张湾110KV地界勘测报告-12.jpg
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罗山张湾110KV征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xls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