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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元南路区域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时间 : 2016年04月28日  来源 : 住建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12186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天元南路区域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作出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旧城综合改造

二、征收范围。以罗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的用地红线图为准,具体范围为:北起天元商贸城,南至高速公路入口连接线,包括道路拓宽改造和道路两侧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属征收拆除对象。

三、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为罗山县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罗山县龙山乡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时间。以罗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具体签约搬迁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的期限为准。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罗山县天元南路区域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附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严格落实先补偿后搬迁。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法定程序,罗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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