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尤店乡罗塘村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0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罗征告字〔2020〕37号
尤店乡罗塘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0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尤店乡罗塘村集体土地3.3897公顷(耕地2.3428公顷,其他农用地1.0469公顷)。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3.3897公顷,四至界线:东临罗塘村,西临罗洼村,南临罗塘村,北临罗塘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0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确保项目用地顺利报批,县政府决定将你村征收农用地区片标准按中心城区标准,每公顷75万元给予补偿。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54.227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01.6910万元,安置补助费152.5365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14.0600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尤店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尤店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尤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尤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尤店乡罗洼村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0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罗征告字〔2020〕38号
尤店乡罗洼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0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尤店乡罗洼村集体土地1.4947公顷,(耕地1.43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2公顷)。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1.4947公顷,四至界线:东临罗塘村,西临罗洼村,南临罗洼村,北临罗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0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确保项目用地顺利报批,县政府决定将你村征收农用地区片标准按中心城区标准,每公顷75万元给予补偿。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12.102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44.8410万元,安置补助费67.2615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94.3903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尤店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村民委员会、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尤店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尤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宝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0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罗征告字〔2020〕39号
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0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集体土地33.3416公顷(耕地29.9748公顷,其他农用地3.3668公顷)。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1.9738公顷,四至界线:东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征地总面积2.7927公顷,四至界线:东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块征地总面积2.5839公顷,四至界线:东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四块征地总面积11.6653公顷,四至界线:东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五块征地总面积14.3259公顷,四至界线:东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0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500.6200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000.2480万元,安置补助费1500.3720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105.5220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丽水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丽水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丽水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宝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