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龙山街道办事处沈畈社区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0年度第八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罗征告字〔2020〕43号
龙山街道办事处沈畈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0年度第八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龙山街道办事处沈畈社区集体土地18.7697公顷,(耕地15.4917公顷,其他农用地3.2780公顷)。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3.7869公顷,东临沈畈社区,西临沈畈社区,南临沈畈社区,北临沈畈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征地总面积10.9066公顷,东临沈畈社区,西临沈畈社区,南临常岗村,北临沈畈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块征地总面积4.0762公顷,东临沈畈社区、常岗村,西临沈畈社区、常岗村,南临常岗村,北临沈畈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工业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0年度第八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407.727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563.0910万元,安置补助费844.6365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185.3066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龙山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龙山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龙山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宝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社区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龙山街道办事处十里塘社区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0年度第八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补偿
安置公告
罗征告字〔2020〕44号
龙山街道办事处十里塘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0年度第八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十里塘社区集体土地3.3177公顷,(耕地3.24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66公顷)。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3.3177公顷,东临十里塘社区,西临十里塘社区,南临十里塘社区,北临十里塘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工业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0年度第八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18.9682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87.5873万元,安置补助费131.3809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09.5128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龙山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龙山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龙山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宝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社区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龙山街道办事处常岗村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0年度第八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罗征告字〔2020〕45号
龙山街道办事处常岗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0年度第八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罗山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常岗村集体土地8.9771公顷,(耕地7.5505公顷,其他农用地1.4266公顷)。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0.1012公顷,东临常岗村,西临常岗村,南临常岗村,北临常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征地总面积0.0095公顷,东临常岗村,西临常岗村,南临常岗村,北临常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块征地总面积0.3708公顷,东临常岗村,西临常岗村,南临常岗村,北临常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四块征地总面积0.0006公顷,东临常岗村,西临常岗村,南临常岗村,北临常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五块征地总面积0.9416公顷,东临常岗村,西临常岗村,南临常岗村,北临常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六块征地总面积3.8818公顷,东临沈畈社区、常岗村,西临沈畈社区、常岗村,南临常岗村,北临沈畈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七块征地总面积3.6716公顷,东临常岗村,西临常岗村,南临常岗村,北临常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工业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0年度第八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673.282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269.3130万元,安置补助费403.9685万元),此费用由县政府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566.9039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龙山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龙山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龙山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宝城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社区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