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周党镇水寨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罗征告字〔2021〕66号
周党镇水寨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周党镇水寨村集体园地1.9149公顷。
使用土地总面积1.9149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周党镇水寨村,西临周党镇水寨村,南临周党镇水寨村,北临周党镇水寨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工业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周党镇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周党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周党镇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周党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楠杆镇石畈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罗征告字〔2021〕67号
楠杆镇石畈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楠杆镇石畈村集体土地0.1993公顷(其中耕地0.0951公顷,园地0.0912公顷,农村道路0.0130公顷)。
使用土地总面积0.1993公顷,四至界线:东临楠杆镇石畈村,西临楠杆镇石畈村,南临楠杆镇石畈村,北临楠杆镇石畈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基础设施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楠杆镇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楠杆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楠杆镇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楠杆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河南省信阳监狱国有土地的补偿公告
罗征告字〔2021〕68号
河南省信阳监狱: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单位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河南省信阳监狱国有农用地5.1484公顷(其中耕地0.3248公顷,林地2.8668公顷,农村道路0.1822公顷,坑塘水面1.7746公顷)。
使用土地总面积5.1484公顷,四至界线:东临河南省信阳监狱,西临河南省信阳监狱,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北临河南省信阳监狱(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工业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罗山县人民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你单位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罗山县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罗山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罗山县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单位及其他权利人对县政府拟使用你单位国有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