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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石山口水库灌区管理局引九济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 : 2021年07月23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23630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罗山县彭新镇八宝村、马店村、仁和村集体

土地作为罗山县石山口水库灌区管理局引九济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罗征告字〔2021〕75号

 

彭新镇八宝村、马店村、仁和村:

  为建设罗山县石山口水库灌区管理局引九济石工程项目,县政府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石山口水库灌区管理局引九济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

  罗山县彭新镇八宝村、马店村、仁和村集体土地6.6301公顷,其中:八宝村0.60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1公顷,建设用地0.0664公顷,未利用地0.4955公顷);马店村4.2829公顷(耕地2.02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村庄0.0383公顷,未利用地2.2170公顷);仁和村1.7462公顷(林地0.5125公顷,未利用地0.0312公顷,其他农用地1.2025公顷)(详见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

  罗山县石山口水库灌区管理局引九济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已由彭新镇人民政府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权属、种类和数量进行现状调查(详见附件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为58.5~54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对被征地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60.729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社保安置。罗山县石山口水库灌区管理局已落实社保资金418.6908万元,已预存到我县指定账户。县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彭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彭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彭新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彭新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县政府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引九济石定界 公示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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