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尤店乡农民集体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尤店乡农民集体: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尤店乡农民集体集体土地0.1000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
使用土地总面积0.1000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尤店乡农民集体,西临尤店乡农民集体,南临尤店乡农民集体,北临尤店乡农民集体(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尤店乡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尤店乡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尤店乡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尤店乡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周党镇吊桥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周党镇吊桥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周党镇吊桥村集体土地0.1000公顷。全部为有林地。
使用土地总面积0.1000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周党镇吊桥村,西临周党镇吊桥村,南临周党镇吊桥村,北临周党镇吊桥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周党镇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周党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周党镇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周党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子路镇兴隆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子路镇兴隆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子路镇兴隆村集体土地0.1000公顷。全部为有林地。
使用土地总面积0.1000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子路镇兴隆村,西临子路镇兴隆村,南临子路镇兴隆村,北临子路镇兴隆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子路镇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子路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子路镇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子路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高店乡三合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高店乡三合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高店乡三合村集体土地0.1000公顷。其中有林地0.0812公顷,农村道路0.0188公顷)。
使用土地总面积0.1000公顷,四至界线:东临高店乡三合村,西临高店乡三合村,南临高店乡三合村,北临高店乡三合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高店乡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高店乡政府提出异议申请,高店乡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高店乡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拟使用
彭新镇张堂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彭新镇张堂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罗山县彭新镇张堂村集体土地0.1000公顷。全部为有林地。
使用土地总面积0.1000公顷,四至界线:东临彭新镇张堂村,西临彭新镇张堂村,南临彭新镇张堂村,北临彭新镇张堂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1年度第六批乡镇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彭新镇政府办理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
2、被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彭新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彭新镇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彭新镇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