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市相关规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为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档次,作为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率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由单位代扣。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20%。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10%。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根据不同行业从0.5%至2%。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2%,其中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3%;其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及我县2009年参保缴费选择的250.7元、334.3元共计18个档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18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30元,属于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70元,全日制在校生和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9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