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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待遇
时间 : 2017年08月04日  来源 : 人社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5250    

  一是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通过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报销。2017年我市门诊统筹筹资标准为年人均40元,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最多可报销120元。也可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二是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将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7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2017年,我市将20种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分别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肝硬化、糖尿病、Ⅱ期以上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精神病、帕金森病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阻塞性肺气肿、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癫痫病、地中海贫血、重症肌无力、伊文氏综合症、干燥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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