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12月30日,我局拟做出的罗山县交运发展有限公司竹竿镇汪河村、河口村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公示期已满。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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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决定
1 | 罗山县交运发展有限公司竹竿镇汪河村、河口村采砂项目 | 罗山县生态环境局 | 2021-1-5 |
罗山县交运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单位在罗山县竹竿镇汪河村、河口村采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属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竹竿镇汪河村、河口村竹竿河河道内建设河砂采区和建设临时堆砂场、临时办公区、堆砂场沉淀池、车辆冲洗水沉淀池等设施。该项目总投资186.6万元,临时占地面积10300平方米。我局同意你单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开采量)、地点、生产工艺、采用的环境保护对策及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咨询。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重点作好以下方面: 1、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及评价提出的各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确保环保资金的投入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落实评价提出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固废对外环境的影响。 3、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加强环境事故风险防范,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环境风险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5、采砂船污水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执行,船舶、非道路车辆不得在河道内维修。 6、建设单位应设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执行施工期、营运间的各项环保管理措施,督促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竣工后须进行验收,罗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严格按照采砂许可批复要求执行,项目的性质、规模(采砂量)、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