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环审[2015]45号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罗山县朝阳国际商业广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阳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单位在罗山县宝成西路南、滨河北路北、民政中路南段及两侧投资21090万元建设的罗山县朝阳国际商业广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目位于罗山县城中部偏南。本项目总投资21090万元人民币,总占地面积35182m2 ,项目总建筑面积106813.8m2 ,停车位150个,规划建筑8座,其中住宅楼2栋,商业楼4栋,商住混合楼2栋,商业用房建筑面积67258.79m2,住宅面积35815.72m2(共294套)。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因此,县环保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建设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水土流失、施工粉尘、噪声、振动、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敏感点的不利影响。(二)合理规划配套基础设施。合理规划泵房、配电设施、公厕、垃圾收集点等配套公辅设施,防止设施运行对周围敏感点造成不利影响;结合周边环境情况,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滨河北路污水管网后纳入罗山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先进的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取减震、绿化带及围墙隔音等措施确保施工和运行期噪声达标。(五)加强施工期粉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六)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制订的运行管理措施。对部分可回收利用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在转运垃圾过程中要保持密封或覆盖,避免遗撒;对本项目中垃圾收集池进行规范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及时对垃圾进行清运至罗山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七)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五、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须向罗山县环保局申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罗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