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山县松源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9F17LM5Q
地址:罗山县周党镇吊桥村陈湾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晓松
我局2022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发现你(单位)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粪污储存池粪污废水外排到下方池塘和农田里,池塘和农田内积存明显呈黑色状并伴有恶臭味的粪污废水。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22〕第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通用处罚类,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罗山中行)。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财务股开具罚没发票,并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