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尤店乡明强板厂:
该项目属新建项目,根据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单位在罗山县尤店乡李店村投资30万元建设的年加工100万立方米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用的环境保护对策及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重点作好以下方面:
1、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及评价提出的各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确保环保资金的投入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落实评价提出的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废水、粉尘、噪声、固废对外环境的影响。
3、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加强厂区绿化和环境管理,在厂区两边种植草坪,边界外有条件的地方种植树木,以减少运营期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加强环境事故风险防范,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环境风险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建设单位应设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执行施工期间的各项环保管理措施,督促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竣工后须进行自主验收,罗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