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罗山县宝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罗山县宝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庙仙乡项寨村、庙仙乡吴乡村、南李店村采砂项目)
地址:罗山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074217261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旭升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对你(单位)罗山县宝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庙仙乡项寨村、庙仙乡吴乡村、庙仙乡南李店村采砂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罗山县宝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庙仙乡项寨村、庙仙乡吴乡村、庙仙乡南李店村采砂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20 ]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玖万零伍百柒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