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罗山县伍家坡孔玲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209U364
地址:罗山县楠杆镇伍家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玲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开始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三级沉淀池使用不正常,鸡场粪污通过三级沉淀池直接溢入旁边简易土坑(无防渗措施),经过简易土坑最后流入楠杆镇李寨村沟渠,造成沟渠水质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听告字〔2021〕第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文件,鉴于该养殖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减轻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