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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1〕第6号
时间 : 2022年09月02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10461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东铺西砖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97316792A

地址:信阳市罗山县东铺镇孙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太朝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3月1日-3月4日未落实错峰生产要求,错峰生产期间未实施停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听告字〔2021〕第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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