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罗山县金豫石材有限公司
地址:罗山县定远乡刘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07137778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金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对你公司在厂区北侧取土点施工现场,机械装卸、车辆运输过程中无任何降尘措施,现场产生较大的扬尘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一案,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罗环听告字〔2022〕第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 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