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环罚决字〔2023〕第3号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冠中石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石材专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07135093X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传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单位矿区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导致矿山上的废渣随雨水流到下方月亮湾水库,致使水体呈泥黄色一案,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日(罗环听告字〔2023〕第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有前款第四项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裁量因素的判定标准。(主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向水体排放工业固体废渣为主要裁量等级为4;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在2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7天以上裁量等级为3;两年内没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提供非关键性证据裁量等级为1,将各裁量因素代入公式。X=2+(20-2)×[16/25+(25+1+1+1+1+9+1+1)/(25×9)×50%=9.38万元人民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玖万叁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