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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3〕第13号
时间 : 2023年12月08日  来源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作者 : 陈勇  浏览次数 : 16306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

                                 罗环罚决字〔2023〕第13

 

被处罚单位:徐州铭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罗山县周党镇桂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07106425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效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公司在安罗高速罗山至豫鄂省界段LESG-2-1项目经理部的沥青拌合站施工现场无降尘痕迹,雾炮、喷淋等降尘措施未工作,导致机械转运上料过程中产生部分扬尘,污染周边环境一案,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罗环听告字〔2023〕第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裁量因素的判定标准。(主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为主要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工业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裁量等级为2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7天以上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为一般时间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1。将各裁量因素代入公式。X=2+(20-2)×[3/5²++2²++3²+1²+1²+1²)/5²×7)]×50%=6.14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陆万壹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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