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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3〕第21号
时间 : 2024年05月13日  来源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作者 : 陈勇  浏览次数 : 13075    

  被处罚单位:河南源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定远乡黄土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6XCCLO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席光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塑料颗粒机作业时,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空气中弥漫刺鼻气味,造成无组织排放一案,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照片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物料,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对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回收利用或者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鼓励工业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罗环听告字〔2023〕第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的”之规定。同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裁量因素的判定标准。(主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为主要裁量等级为2;涉及行业为包装、粘合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且位于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7天以上裁量等级为3;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提供非关键性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1。将各裁量因素代入公式。X=2+(20-2)×[(2/5)²+(2²+1²+1²+1²+2²+3²+1²+1²)/(5²×8)]×50%=4.4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肆万肆仟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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