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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不罚决字〔2024〕3号
时间 : 2024年10月15日  来源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罗山分局  作者 : 刘佑国  浏览次数 : 4680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不罚决字〔2024〕3号


单位名称:罗山县竹竿镇宏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678056278P

地址:罗山县竹竿镇赵山村陈油坊组

法定代表人:肖宏生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 2024年7月13日14时35分报告因窑顶坍塌于当日18时紧急停产。2024年7月1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处于停产状态,隧道窑内的烧结砖已清空,现场有工人正在清理隧道,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脱硫设施及湿电除尘设施未运行。调取用电量比对发现,你单位 2024年7月12日用电量(4380度)正常,7月13日用电量(2290度)突降约50%,7月14日用电量(1450度)再次下降800余度,应处于实施停产过程中。《河南省地方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2234-2022》规定颗粒物排放标准限值为 10㎎/m³,经查看在线数据,你单位2024年7月14日7时颗粒物小时均值超标,超标浓度为24.48㎎/m³,超标倍数为1.45 倍;8时颗粒物小时均值超标,超标浓度为14.53㎎/m³,超标倍数为0.45倍;9时颗粒物小时均值超标,超标浓度为19.96㎎/m³,超标倍数为1倍;10时颗粒物小时均值超标,超标浓度为 24.94㎎/m³,超标倍数为1.49倍;11时颗粒物小时均值超标,超标浓度为11.92㎎/m³,超标倍数为0.19 倍;13时颗粒物小时均值超标,超标浓度为10.95㎎/m³,超标倍数为0.1倍;14时颗粒物小时均值超标,超标浓度为25.25㎎/m³,超标倍数为1.53倍;15时颗粒物小时均值超标,超标浓度为18.48㎎/m³,超标倍数为0.85倍;16 时颗粒物小时均值超标,超标浓度为25.37㎎/m³,超标倍数为1.54倍;17时颗粒物小时均值超标,超标浓度为17.889㎎/m³,超标倍数为0.79倍;当日颗粒物日均值超标,超标浓度为10.59㎎/m³,超标倍数为0.06 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7月17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据二,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了信阳市 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明了你单位为重点管理类及执行颗粒物排放标准 10㎎/m³;

证据三,2024年7月17日,你单位提供了环评文件摘要及审批意见、环保设施验收报告摘要及审批、排污许可证,证明了你单位环保手续的合法性;

证据四,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你单位实施停产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7月17日,你单位提供了在线监测设施运维记录、运维公司资质及运维合同,证明了你单位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正常,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证据六,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单位在线平台监测数据截图,证明了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单位报备停产的报告、用电量及停产报备微信截图,证明了你单位 2024年7月13日开始实施停产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次数、持续时间、过程、情节等事项;

证据九,2024年7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12号);2024年9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复查取得了检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并向你单位作出《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521环整复字〔2024〕62号),证明了你单位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3 内容裁量处罚金额190000元。

鉴于你单位超标排放行为发生在实施停产过程中,且提前进行了报备,超标倍数较小(0.06倍)。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 3 内容:“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巡查排查及内部管理,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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