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罚决字〔2024〕54号
单位名称:罗山县辉贸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6EDFY5F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产业集聚区站前西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至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扩建一条商品混凝土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示意图,证明了你单位新建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二: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次数、持续时间、过程、情节等事项;
证据三:2024年9月5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证据四:2024年9月5日,你单位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委托代理的事实及执法相对人的身份;
证据五:2024年9月5日,你单位提供了企业新建生产线设备购买合同,证明了新建生产线投资额171万元(新建生产线依托原有场地、原料间、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成品库);
证据六:2024年9月5日,你单位提供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录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证明了你单位新建一条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七:2024年9月5日,你单位提供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证明了你单位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证据八:2024年9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73号),根据整改复查证明了你单位完成了整改要求;
证据九: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证明你单位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7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使用)。2024年9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结论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同时根据复查结果向你单位作出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521环整复字〔2024〕67号)。
2024年9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7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后,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2):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
其余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85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71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5,1,1] 。
将各项因素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如下:
处罚金额(X):37346=17100+(85500-17100)x[(3/5)²+(1²+1²+5²+1²+1²)/(5²x5)]x50%最终裁量金额:37346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柒仟叁佰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罗山县财政局(开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银行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07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1日